如何区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


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 , 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。在保管合同中 , 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 , 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。那么 , 如何区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那?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!
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:
1、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 , 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;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 , 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。
2、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、无偿的 , 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。
3、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 , 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。
4、过错责任
【如何区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】 (1)保管、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;
(2)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;
《合同法》第三百七十四条(保管人的过错责任)保管期间 , 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 , 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 , 但保管是无偿的 , 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 , 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。(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)
《合同法》第三百九十四条(仓储人的过错责任)储存期间 , 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、灭失的 , 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。因仓储物的性质、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、损坏的 , 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。
5、贵重物品的保管(第375条)声明义务 , 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。
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 , 应当向保管人声明 , 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。寄存人未声明的 , 该物品毁损、灭失后 , 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。
6、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 , 除被保全或执行外 , 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。